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2、单位频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3、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1、单位向人社局书面申请;
2、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
3、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复印件;
5、现金明细账及复印件。
1 预约受理 困难企业按规定向同级人社局申报。 2 审批 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后,市人社局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缓缴期限为6个月,承诺办理时限:电话预约后随到随办。
困难企业按规定向同级人社局申报
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后,市人社局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缓缴期限为6个月,承诺办理时限:电话预约后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