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

业务类型:
社会保障
服务对象:
个人
承诺办理时限:
15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915-3213706
监督投诉电话:
029-63915034
实施机构(科)室: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
办理地址: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S207(安康大道)高新区数字化创业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到下午5点(期间12点到下午1点休息)
事项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同意,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审核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应当受理。 3 调查核实 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4 作出决定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同意,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审核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应当受理。

  • 调查核实

    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 做出决定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交通方式
从安康火车站步行约260米,到达火车站乘坐12路,经过15站, 到达创业大厦站,步行约210米,到达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