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陕人发[2006]157号)
职工发生工伤和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和因病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有效病历资料的原件;
4.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申请复查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1 提出申请 1.1.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县区职工的申请材料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区人社局收取,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1.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县区职工的申请材料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区人社局收取,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应当提前3天通知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专家组提出意见,初审后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