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4〕59号)《关于印发<安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发〔2016〕35号)。
1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是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和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各类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
一、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2、 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3、 孵化基地生产
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4、 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
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5、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
场地费用方案,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6、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二、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2、《××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3、入驻创业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4、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授牌。 2.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3. 审核 就业管理科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核定,报送分管领导审核。 4. 公示 审核后在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 5. 拨付 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授牌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就业管理科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核定,报送分管领导审核
审核后在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
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