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提前退休的条件: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福利办法”中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单位申请、本人档案和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申报。 2.审查档案无误的,即时下达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