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组函〔2014〕32号)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办理对象:
1.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2.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3.调任到市政府所属部门机关任职人员;
4.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
二、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理对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报送材料(各种类型必须报送)
(1) 所在单位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报告 ;
(2)《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一式两份;
(4) 编制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一)、新录用人员
1.录用文件或录用通知书;
2.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3.任免机关任职批复。
(二)安置到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1.安置到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工作的行政关系介绍信;
2.任职文件。
(三)调任到市政府所属部门机关任职人员
1.调任批复文件;
2.试用期任职文件(无试用期的调任人员除外);
3.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文件。
(四)通过公务员过渡审核人员
1.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过渡人员审核表;
2.任职文件等。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1.受理 2.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 3.领导审定后或上报省公务员局审批后及时办理 4.书面通知登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