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关于规范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调任工作的通知》(安组发〔2014〕10号)
一、单位条件:有空缺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和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调任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2)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调任的,应当担任与调任职位相当的职务一年以上。
(3)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调任请示、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考察材料、公示情况、商调函件、廉政、计生、综治鉴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调任的,还需提交审计报告)、任现职文
件、调任人选的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以及调入单位的控编通知单和科级领导职数。
1.受理。 2.审核后报党组会或人事联席会议研究。 3.根据联席会议或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