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4〕66号)、《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7〕79号)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无其他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对象和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岁,或者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1.死亡证明、火化证、结婚证,如子女享受困难补助还需提供子女上学证明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享受(调整)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享受(调整)审批表.xls | 下载 |
1.受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离休干部单位需先报市老干局初审。 2.审核:科室审核 3.核准:核准补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