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9〕111号)第九条:(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三)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省级下达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30%。
2.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3号)四、明确补贴期限。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七、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市(区)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申请条件:1.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主要材料: 1.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单); 2.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含联系电话等信息); 3.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 4.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或毕业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属于政策补贴对象的有效凭证,补贴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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