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第548号、2016年8月25号国务院令671号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葡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有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报省人力资源厅备案,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