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修正)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 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 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 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②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 适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③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 别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④有明确具体的职业技能 鉴定依据;⑤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了完 备的组织管理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⑥有完备的规章制度;⑦有进行信息 统计与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⑧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 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⑨符合全省职业鉴定所站布局要求。
1、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所(站)登记注册书 2、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 (考核)所(站)长聘任审批表 3、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请示 4、建立职业技 能鉴定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