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17〕5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19〕51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金〔2019〕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陕财办金〔2020〕19号)
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村干部及乡村医生)、网络商户、脱贫人口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富秦家乐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1)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并其他申请贷款合伙人员身份证原件;(2)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3)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4)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章程;(5)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6)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1、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按要求输入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信息,并做出相关个人承诺后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和资料审核; 3、贷前调查; 4、审查推荐; 5、银行放款。
向创业项目所在地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或直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担保机构申请。
承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担保机构推荐。
担保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反担保手续。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银行移交借款人资料。
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分别与担保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